中国新闻网江苏正文
新闻热线:18013384110 电子邮箱:jsxww110@126.com

公司随意调岗降薪 员工维权获赔4万余元

2024-03-11 16:53:54
来源:中新网江苏

  中新网江苏新闻3月11日电(朱丹丹 陈楠)近日,邳州市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某公司单方面对一员工随意调岗降职、下调薪资引发的纠纷案件。经法院审理,公司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共计40228.45元。

  2017年7月,王某经他人介绍进入徐州某物业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每年一签,徐州某物业公司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7月1日,徐州某物业公司向王某送达了《岗位调动通知书》,上面写明,公司经过研究决定,将王某调至另一小区综合口主管岗位,并标明“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则视为自动离职”。

  王某发现,调岗后不仅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工资待遇也降低了3000元左右。面对突如其来的降职调岗降薪通知,王某气愤不已,表示不同意调岗,仍在原岗位打卡上班。

  2022年7月7日,王某在原岗位上班打卡时发现其指纹被删除,无法考勤。当日下午,王某对徐州某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不接受转岗,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双方产生纠纷,王某申请劳动仲裁。经审理,仲裁委裁决徐州某物业公司支付王某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各项金额合计40228.45元。徐州某物业公司不服裁决,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徐州某物业公司与王某并未就降职调岗降薪达成一致意见,且徐州某物业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降职调岗降薪行为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王某收到调岗通知与徐州某物业公司协商无果后不再到该公司处工作,应视为被迫辞职,其辞职与该公司单方调岗、降薪行为有直接关联,应视为“推定解雇”,故法院认定某物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徐州某物业公司向被告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7125元、未休的年休假工资3103.45元,合计40228.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完)

编辑:顾名筛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